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,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,拆遷戶和拆遷方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,但自己還沒有搬走房屋就被強拆了,很多拆遷戶不知道,針對拆遷方的這種強制拆除行為是否還能提起訴訟程序。
對這一行為各界都有不同的聲音,有的人認為拆遷戶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,就意味著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權,拆遷方拆除房屋在情理之中,相關的審判案例中,就相關案件是否還能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并沒有統一的觀點。
觀點一:拆遷戶已經簽訂補償協議,代表著已經等價交換了土地、房屋,所以意味著同時失去了對房屋的所有權,將所有權移交給了拆遷方,拆遷方自然有權處理,拆遷方后續的拆遷行為和拆遷戶沒有任何利害關系,所以不能再訴訟。
觀點二:有人認為拆遷戶簽訂了補償協議,只是代表了自己和拆遷方針對房屋價值的補償達成了一致,并沒有轉讓財產的所有權,所以,拆遷方后續的拆遷行為對拆遷戶財產造成損失的,仍然可以提起訴訟。
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總結征收時的補償主要包括了:房屋價值補償、搬遷過渡補償、停產停業、土地補償、地上物青苗補償以及相關獎勵補助。
同時還明確說明了,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不訴訟、不復議、又不搬遷的,才會由作出房屋拆遷決定的市縣ZF申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違反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,阻礙國家征收土地的,將有縣級以上ZF責令交出土地,拒不交付的,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,如果拆遷戶簽完協議又不搬遷的,拆遷方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做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,需要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進行,而不是直接由拆遷方拆除。
如果拆遷方在拆遷過程中以拆遷戶不履行義務為名,要強制執行的,對拆遷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,我們可以提起訴訟程序。
當然,如果協議中已經明確規定,簽訂協議就代表放棄了房屋所有權,或者有其他相關的條款規定,在拆遷戶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,就不能再提起訴訟程序。
因此我們提醒廣大的拆遷戶朋友,如果補償不滿意千萬不要簽字,一旦簽訂協議再想反悔是不可能的。